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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1与白某2、白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1
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白某2
白某3

原告:白某1,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2,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白某3,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1与被告白某2、白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

审判长:夏章庆

书记员:朱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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