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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
王红军(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白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受理白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此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北京市顺义区的暂住证以及在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明并从2014年起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故被告向本院申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北京市顺义区的暂住证以及在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明并从2014年起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故被告向本院申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李志明
审判员:杨志盘
审判员:王利平

书记员:宫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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