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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学斌
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春安(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学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成亮,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春安,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学斌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白学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对农具移交明细表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真实情况是:农具是原告和崔万生共同购买的,原告和崔万生把农具交给看门人张某某看管,因为2013年该地由崔万生先耕种,正常情况下2014年应由原告耕种,农具再交给原告。
本院认为:经沽源县公证处公证的白某乙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和崔万生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另外,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元店信用社的证明表明原告对本案争议耕地进行出资,相关结算证明表明原告分享收益,也可补强证明原告白某某和崔万生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提供的其他关于原告和崔万生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整体上形成了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综上,原告白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白某某和崔万生是合伙关系。
被告张某某提供的土地转包合同书可以证明崔万生和被告张某某之间对本案争议的耕地达成了土地承包流转协议,又以证人范某、杨某的书面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明加以补强,故本院对崔万生和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予以确认。原告以被告与崔万生存在亲戚关系为由,认为被告和崔万生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理由不予支持,故原告的主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可追究崔万生的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学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学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经沽源县公证处公证的白某乙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和崔万生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另外,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元店信用社的证明表明原告对本案争议耕地进行出资,相关结算证明表明原告分享收益,也可补强证明原告白某某和崔万生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提供的其他关于原告和崔万生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整体上形成了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综上,原告白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白某某和崔万生是合伙关系。
被告张某某提供的土地转包合同书可以证明崔万生和被告张某某之间对本案争议的耕地达成了土地承包流转协议,又以证人范某、杨某的书面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明加以补强,故本院对崔万生和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予以确认。原告以被告与崔万生存在亲戚关系为由,认为被告和崔万生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理由不予支持,故原告的主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可追究崔万生的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学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学斌负担。

审判长:景峰
审判员:王海河
审判员:董一凡

书记员:张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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