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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白某乙等与白某戊、白某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甲
白某乙
白某丙
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白某丁
白某戊
白某己

原告:白某甲,农民。
原告:白某乙,农民。
原告:白某丙,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丁,农民。
被告:白某戊,农民。
被告:白某己,农民。
原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与被告白某戊、白某己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甲、白某乙、白秀玲、原告白某丙以及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白某戊、白某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995年2月16日白凤同父子约定的分家单,明确了被告白某己、白某戊、白某丙兄弟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且经四原告及两被告同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分家单已于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分家单的约定,家里的一切财产归白某戊、白某丙所有,自然包括本案诉争的一间半房屋,故诉争房屋为白某戊、白某丙共有,而非被继承人白凤同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已在1995年2月16日经“分家单”处分完毕,被继承人白凤同于2003年2月5日去世,故其在生前处分完毕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995年2月16日白凤同父子约定的分家单,明确了被告白某己、白某戊、白某丙兄弟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且经四原告及两被告同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分家单已于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分家单的约定,家里的一切财产归白某戊、白某丙所有,自然包括本案诉争的一间半房屋,故诉争房屋为白某戊、白某丙共有,而非被继承人白凤同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已在1995年2月16日经“分家单”处分完毕,被继承人白凤同于2003年2月5日去世,故其在生前处分完毕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负担。

审判长:李连山
审判员:窦广同
审判员:王树宏

书记员: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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