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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危险驾驶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小区**家园****单元**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2时46分,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甘L****2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区红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凉市公安局对面路段时,与同方向右侧行驶的史某某驾驶的甘L*****0号出租车刮擦,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11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赔偿史某某修车费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晓晖

检察官助理  闫  蒙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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