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晓辉
屈继锋(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庄翠华
孙丽红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庄焕玲
原告白晓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唐家庄第四小学教师,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西北楼12楼2门4号。
委托代理人屈继锋,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翠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嘉盛第三小学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古冶区唐林新苑5楼4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孙丽红(系被告庄翠华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古冶区唐林新苑5楼4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庄焕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唐家庄医药公司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新安楼16楼1门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辉与被告庄翠华及第三人庄焕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晓辉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白晓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白晓辉负担。
审判长: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