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
何志坚(河北定州东亭法律事务所)
马某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定民初字第3186号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何志坚,定州市东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志坚、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腊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
举行仪式前,我给付被告彩礼46600元。
同居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腊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经调解不能和好,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6600元。
被告马某辩称,彩礼总数是44600元,在同居期间彩礼已花费20000元,我要求原告返还我的陪嫁物品及陪嫁现金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为同居关系。
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446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因原被告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
关于2000元买手机款,属赠予性质,不予返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元,由被告马某负担621元,原告负担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为同居关系。
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446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因原被告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
关于2000元买手机款,属赠予性质,不予返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元,由被告马某负担621元,原告负担344元。

审判长:康立强
审判员:代敬辉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孙丹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