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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郑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与被告郑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民,被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郑某依法退回原告白某彩礼款1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5月份经人介绍订婚,订婚白某超通过媒赵某芹张某2娥张某1凤分三次给付被郑某双彩礼款153,000元。白某第一次给付郑某的彩礼款是见面钱23,000元,时间是2014年5月28日。第二次给郑某彩礼款80,000元,时间是2014年8月初2日。第三次给郑某彩礼款50,000元,时间是2014年农历9月初2日。2014年9月21日,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后,被告长期在娘家居住,原告叫被告回原告家生活,被告就提条件要钱,故原告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9月2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同居生活,2016年5月份左右开始分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订婚后,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三次彩礼款,其中第二次给付被告彩礼款80,000元。被告的嫁妆现存原告家中有:上海索伊牌三门冰箱一台、新飞牌双桶洗衣机一台、暖水瓶二个、洗脸盆二个。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对下列事实存在争议:原告第一次、第三次给付被告彩礼款的金额;被告的嫁妆:电脑一台、被子八条、“三金”,是否现存原告处。原告主张第一次给付被告彩礼款的金额为23,000元,其中包括电车钱3,000元;第三次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0元。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上述事实,申请证人赵某、张某1、张某2出庭作证。证人赵某证明,原告第一次给付被告彩礼款20,000元,电车折价款3,000元;第三次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0元。证人张某1证明,原告一共给被告了三次彩礼款,但都没有经过她的手。第一次给了多少彩礼款记不清了。第三次给付彩礼款50,000元时,她在现场。证人张某2证明,其记不清原告第一次、第三分别给付被告了多少彩礼款。被告主张原告第一次给付的彩礼款是1,4000元;第三次给付的彩礼款是28,000元。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张某3、任某珍出庭作证。张某3证明,原告第一次给付被告彩礼款14,000元,第三次给付被告彩礼款28,000元。证人任某真证明,原告第一次给付被告彩礼款18,000元,第三次给付被告彩礼款2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第一次给付被告彩礼款23,000元,仅有证人赵某的证言为证,且该证言与证人张某3、任某珍的证言互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自认原告第一次给付的彩礼款金额为14,000元,可以与证人张某3的证言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第三次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0元,有证人赵某、张某1的证言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原告第三次给付彩礼款的金额为28,000元,仅有证人任某珍的证言为证,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本院不采信。被告主张嫁妆:电脑一台、被子八条、“三金”,现存原告处,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述嫁妆在本院清点原告嫁妆时亦未发现,故被告主张上述嫁妆现存原告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规定,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毕竟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且共同生活了将近两年的时间,被告应按70%的比例适当返还彩礼款。原告分三次共给付被告彩礼款144,000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00,800元。被告现存原告家中的嫁妆系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某彩礼款100,800元;
二、原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郑某嫁妆:上海索伊牌三门冰箱一台、新飞牌双桶洗衣机一台、暖水瓶二个、洗脸盆二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白某、被告郑某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佩

书记员:孟新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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