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
王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管某
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王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
委托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长:王志强
审判员:王良军
审判员:田子英
书记员:苗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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