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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红,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宇

书记员: 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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