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
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白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白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长:付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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