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白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友,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长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保定市长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袁诚
书记员: 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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