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李一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法定代理人:白某(原告母亲),基本信息见上。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石家庄致坤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张楞乡南竹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岳中,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该厂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南环路23号。
主要负责人:晏剑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李一一与被告常某某、石家庄致坤建材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英珍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书记员: 任寒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