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某、安某某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法定代理人: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安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安某某之母。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尚城国际小区前排门市向西第1、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335923755H
负责人:吕建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林、张志新,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安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安某及其与白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林、张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9日19时57分许,原告白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驮带安某某沿定魏路由南向北行驶,陆飞驾驶吴红涛所有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同向行驶,至庞村-钮店545天无分支01号杆处时,陆飞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白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白某、安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定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情严重原告安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凌晨转院至河北省儿童医院。2017年6月10日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对本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陆飞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白某、安某某无事故责任(详见定公交认字【2017】第03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查,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公断。
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辩称,请法庭依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如属实且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我公司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次事故驾驶员陆飞存在肇事逃逸情形,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不属于商业险理赔范围。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9日19时57分许,陆飞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定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庞村-钮店545天无分支01号杆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白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驮带安某某)尾部相碰撞,至两车损,白某、安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陆飞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逃逸。2017年5月20日陆飞投案自首。该事故经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安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白某、安某某被送往定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白某于2017年6月1日出院,住院13天,共花医疗费6613.9元。长期医嘱:家陪2人。经白某申请,本院委托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2017年10月25日,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定州司鉴[2017]临鉴字第1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白某的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600元。白某在河北首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177.5元。自发生交通事故至2017年10月10日,安立静被单位扣发工资15252元。
安某某在定州市人民医院住院2天后,于2017年5月22日转院至河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7月4日出院,住院43天。安某某在定州市人民医院共花医疗费25122.08元,在河北省儿童医院共花医疗费137115.13元。安某某共计花医疗费162237.21元。安某某住院期间,由其父安某护理,安某在河北首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596.20元。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安某护理安某某期间被单位扣发工资4794.93元。经安某某申请,本院委托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2017年10月18日,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定州司鉴[2017]临鉴字第09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安某某的脾破裂属七级伤残、胃破裂属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120日。鉴定费3900元。
冀A×××××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吴红涛,该车在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不计免陪率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7年11月23日,驾驶人陆飞与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在交强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二原告20万元,该赔偿不影响二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的权利。后二原告向法院撤回对陆飞、吴红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白某、安某某被陆飞驾驶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致伤,陆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安某某无事故责任,该事实由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白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6613.9元,由定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15252元,由河北首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扣发工资的证明佐证,本院予以认定。3、护理费:根据河北省2017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5785元计算,白某的护理费为:35785元/年÷365天×13天×2人+35785元/年÷365天×(60-13)天×1人=715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100元/天=1300元。5、营养费:60天×50元/天=3000元。6、鉴定费:600元,由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7、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8、车损:2000元。综上原告白某的损失共计36222.9元。陆飞驾驶的冀A×××××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原告白某要求其损失只在该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故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白某5000元(剩余费用为安某某所留);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白某23309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白某2000元。综上,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共赔偿白某30309元。
原告安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162237.21元,由定州市人民医院和河北省儿童医院出具的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2、护理费:安某护理安某某期间被单位扣发工资4794.93元,故安某某的护理费为:4794.93元+35785元/年÷365天×(60-45)天×1人=6265.5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5天×100元/天=4500元。4、营养费:120天×50元/天=6000元。5、残疾赔偿金:11919元/年×20年×42%=100119.6元。6、鉴定费:3900元,由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8、交通费:1000元。综上原告安某某的损失共计304022.36元。陆飞驾驶的冀A×××××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原告安某某要求其损失只在该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故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安某某5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安某某86691元。综上,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新乐支公司共赔偿安某某9169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白某30309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91691元。
标的款的履行方式为:将标的款直接汇入原告白某在建设银行定州支行62×××29的帐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负担。(履行方式同标的款的履行方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娜

书记员: 温东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