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某、佳木斯市联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联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一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费敬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再审申请人白某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市联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邦贷款公司)、费敬全、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6月12日费敬全与联邦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发生在费敬全、白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并无不当。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终审,且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结果明显不公的情形,故不适用于该解释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费敬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不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伊佳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郑忠良

书记员: 王虹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