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
李某某
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建军(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鸿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军,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鹏翊
审判员:翁腾飞
审判员:田海东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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