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郭江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36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艳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赵某、梁某某、郭江波、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风瑞
书记员: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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