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新戏
崔占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范军献
原告:白新戏。
委托代理人:崔占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军献。
原告白新戏与被告范军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志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新戏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占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军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2日签订借款协议。
原告作为出借人借给被告70000元,借款时间自2014年3月2日起,2015年3月2日止,为期1年,月息1.3%,履行期限届满。
原告多次催要本息,被告拒不履行。
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000元利息10920元,合计809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证。
协议中载明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2日,现该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本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军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白新戏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0920元,共计809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由被告范军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证。
协议中载明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2日,现该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本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军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白新戏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0920元,共计809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由被告范军献负担。
审判长:马志霞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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