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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福与王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白某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5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为同事关系,2009年2月21日,被告因家庭急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5万元,约定利息月息一分五,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次次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欠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归还欠款义务,而被告现在拒绝履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法应当归还欠款,现在原告向贵院提起以上诉求,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应就归还原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某承认11.5万元的借款事实和双方的约定利息,但认为,当时借款和被告史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愿意自己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史某某辩称:借款和我无关,我不知情,被告王某某也没有和我说过。审理查明:2009年2月9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白某福借款10万元,2011年2月21日被告王某某又重新为原告出具了1张11.5万元的借据,其中的1.5万是借款期间的应付利息;2014年5至6月份期间被告付给原告利息2万元,2017年2月份又付给原告1万元利息;被告王某某与史某某原是夫妻关系,2013年1月15日双方在民政部门解除了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承认借款是为了买车跑运输,后来车出了事故赔了。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白某福与被告王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素花,被告王某某、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符合法律规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借款是为了买车跑运输挣钱且借款期间正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某福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1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1.5分支付利息,被告王某某、史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3810元,由被告王某某、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兆升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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