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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堂与李坤利、李某超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堂
司维(河北唐山路北区乔屯法律服务所)
李坤利
李某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司维,唐山市路北区乔屯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李坤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堂诉被告李坤利、李某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堂的委托代理人司维,被告李坤利、李某超以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00881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白某堂玖级伤残,Ia值4%,确实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为5000元为宜。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7898.4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12898.49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20000元,因冀B×××××号机动车投有商业三者险,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92558.49元(212898.49元-120000元-340元),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根据被告李坤利的过错直接赔付给三者即原告白某堂,杂费340元由冀B×××××号机动车的车主即被告李某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堂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堂经济损失92558.49元;
三、被告李某超赔偿原告白某堂经济损失340元。在和之前的垫付款折抵后,原告白某堂返还被告李某超垫付款51910.7元;
四、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共计212558.4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原告白某堂160647.79元,直接给付被告李某超垫付款51910.7元。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00881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白某堂玖级伤残,Ia值4%,确实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为5000元为宜。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7898.4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12898.49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20000元,因冀B×××××号机动车投有商业三者险,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92558.49元(212898.49元-120000元-340元),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根据被告李坤利的过错直接赔付给三者即原告白某堂,杂费340元由冀B×××××号机动车的车主即被告李某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堂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堂经济损失92558.49元;
三、被告李某超赔偿原告白某堂经济损失340元。在和之前的垫付款折抵后,原告白某堂返还被告李某超垫付款51910.7元;
四、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共计212558.4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原告白某堂160647.79元,直接给付被告李某超垫付款51910.7元。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董立慧
审判员:顾根启

书记员:蒲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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