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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亭与张某某、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范蕾蕾,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贵宾,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贵宾,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亭与被告张某某、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亭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蕾蕾、被告张某某、庞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并按月息2%付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1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随后原告便将借款通过银行转给被告,被告给原告书写140,000元借条一张。2016年1月份以前,原告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800元,但自2016年2月份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被告庞某某和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望法院予以判处。
根据原、被告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1日,被告张某某从原告白某亭处借款140,000元,并为原告白某亭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白某亭现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月息贰分,每月一付。张某某2014.5.21号”。自2016年1月21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利息10,000元后未再按约定支付本息。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白某亭借款,有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庞某某作为被告张某某的配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庞某某作为家庭成员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庞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条约定给付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条中约定的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按月息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亭借款本金140,000元及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10,000元)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张某某、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高峰

书记员:李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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