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金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义与被告白金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义于2016年5月9日以其与被告白金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白某义负担。
审判员 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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