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丽
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王用芳
鑫安洗煤厂
王用成
吴保国
王用伏
原告:白某丽。
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用芳。
被告:鑫安洗煤厂。住址:河北省磁县观台镇西艾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用成,该厂厂长。
被告:王用成。
委托代理人:吴保国。
被告:王用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丽与被告鑫安洗煤厂、王用成、王用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丽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白某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白某丽负担。
审判长:齐鸿敏
审判员:孙连达
审判员:孙玉生
书记员: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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