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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白某、白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白某,男,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灵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汉族,灵寿县人,系被告白某某的哥哥。
被告:梁涛,男,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春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慧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白某某、梁涛、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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