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崇礼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西湾子镇长青路五十九号。
负责人赵骥超,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卫平,公司职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5号一江大厦B座3-4层。
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莎、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2018)冀0722财保15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龚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作为抵押款,要求解除对冀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李建勋
书记员: 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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