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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涂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张美华(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陈健英(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涂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
胡艳娜

原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美华、陈健英,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艳娜,该公司职员。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建设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美华、陈健英、被告人保财险建设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胡艳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乘坐被告涂玉奎驾驶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涂某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涂某某为事故车辆冀J×××××在被告人保财险建设营业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建设营业部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理赔,即赔付原告29598.29元(31156.09元-31156.09元×5%)。被告涂某某赔偿原告白某某1557.80元(31156.09元×5%)。因被告涂某某已垫付原告10000元,故人保财险建设营业部应返还被告涂某某8442.2元(10000元-1557.80元)。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赔付原告白某某29598.2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返还被告涂某某垫付款844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被告涂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乘坐被告涂玉奎驾驶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涂某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涂某某为事故车辆冀J×××××在被告人保财险建设营业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建设营业部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理赔,即赔付原告29598.29元(31156.09元-31156.09元×5%)。被告涂某某赔偿原告白某某1557.80元(31156.09元×5%)。因被告涂某某已垫付原告10000元,故人保财险建设营业部应返还被告涂某某8442.2元(10000元-1557.80元)。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赔付原告白某某29598.2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返还被告涂某某垫付款844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被告涂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宫业胜
审判员:王秀芬

书记员:胡翔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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