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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争

原告白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孙亚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争,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莉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于淑敏

书记员:轩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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