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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唐某浩淼水务有限公司、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佟立民,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唐某浩淼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功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滨海水源大队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唐某浩淼水务有限公司、追加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丽艳
审判员  李春侠
审判员  刘悦贤

书记员:赵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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