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武
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白建武,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职工,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武与被告马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建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建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建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建武负担。
审判长:杨硕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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