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建武,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女,汉族,教师,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武、杨某某诉被告辛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建武、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建武、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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