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建武,男,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东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武、杨某某与被告许东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建武、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建武、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建武、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书记员:蔡昀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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