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武
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张某(贵)芬
原告:白建武,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贵)芬,女,汉族,原安新修造厂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武、杨某某与被告张某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建武、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建武、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白江平
书记员:夏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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