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武
杨某某
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白建武,男,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武、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建武、杨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建武、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建武、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振涛
书记员:卢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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