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建彬。
委托代理人魏雁丽、刘志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海河道96号。
法定代表人安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彬诉被告河北安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建彬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安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白建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建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建彬负担316元。
审 判 长 孟正军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代理审判员 李 璟
书记员:王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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