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住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玉平
书记员: 李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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