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
宋恩柱
赵京峰(黑龙江琦峰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吕希祥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宋恩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科员,哈尔滨市现住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赵京峰,黑龙江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原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外国语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恒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吕希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学院总务处处长,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找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龙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学坤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代理人赵京峰、宋恩柱,被告黑龙江外国语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吕希祥、张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1998年9月20日入职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2004年至2008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事实关系存在,并有工资证明,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前劳动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加班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其主要内容是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职工作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行为,即劳动者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而额外付出一定劳动。所以加班一般具有一定的强度或紧迫性,劳动者一般也没有休息时间。值班只是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没有太大关系,并非工作常态,值班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法律后果与正常工作均不同,一般具有较多的时间休息。故原告夜班值班不属于加班,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将工作时间进行了调整,故原告请求支付加班费请求,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请求,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2年7月1日以前已超诉讼时效。原告要求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双倍工资,原、被告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满终止,故原告请求双倍工资并支付15个月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3个月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款、第五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支付原告白某某经济补偿金11,28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支付原告白某某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节假日加班工资4514.90元。
三、被告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支付原告白某某三个月工资5640。00元
上述三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1998年9月20日入职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2004年至2008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事实关系存在,并有工资证明,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前劳动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加班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其主要内容是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职工作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行为,即劳动者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而额外付出一定劳动。所以加班一般具有一定的强度或紧迫性,劳动者一般也没有休息时间。值班只是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没有太大关系,并非工作常态,值班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法律后果与正常工作均不同,一般具有较多的时间休息。故原告夜班值班不属于加班,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将工作时间进行了调整,故原告请求支付加班费请求,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请求,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2年7月1日以前已超诉讼时效。原告要求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双倍工资,原、被告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满终止,故原告请求双倍工资并支付15个月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3个月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款、第五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支付原告白某某经济补偿金11,28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支付原告白某某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节假日加班工资4514.90元。
三、被告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支付原告白某某三个月工资5640。00元
上述三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韩学坤
书记员: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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