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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王松(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张金龙(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系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系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世龙,系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峰

书记员: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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