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山市天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0Y5UHG6L。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号。法定代表人:潘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恒瑞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3167512651。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菊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力,男,1969年3月27日生,身份证号为×××,汉族,白山市恒瑞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钢材购买合同,被告返还购钢材款114407.8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3月9日计算至款付清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初,原告与被告联系购买圆钢、中板、冷板、锰钢板等钢材一批。经被告报价,合计价款为114407.81元。2018年3月9日,原告将上述钢材款通过银行汇付至被告帐户内,然而被告至今未将所购钢材送到原告处。因被告迟延交付涉案钢材,导致原告订单被解除,所购钢材已经无法使用。故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钢材购买合同,被告返还钢材购买价款并支付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至于因被告迟延交付涉案钢材,造成原告违反与订货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原告将保留诉权。待原告赔偿订货方损失后,将通过司法程序向被告行使追索权。被告辩称:原告欠被告19154.81元货款,被告从2016年至2018年多次到原告公司索要,原告答复称需要对账,至今没有对完。还有两笔款没有挂账,金额分别为438元和537元。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材都是先预付货款后提货,被告不负责送货。2018年3月5日,原告的业务员小钰与被告单位的崔春联系购买一批钢材,具体品种为45号碳结钢、锰钢板、中板。因钢材验货方式为理论计算和检斤计算,按照对方的提货明细,崔春给对方发了一份报价单,告知对方这只是一个大概金额,具体的数量和金额以实际验收为准,并和对方明确此次提货的金额在双方对账后多退少补。2018年3月12日和3月15日货到后,被告通知原告把账对齐,把货提走,原告答复此事需要请示老潘总。被告于3月19日给白山市天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白山市轻工机械厂发了一份通知,内容是:贵公司所订货物已到齐,请尽快将所订货物提走。考虑到钢材验收分检斤计算和理论计算,所以购买人必须到被告单位验收才能把货提走。考虑到原、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往来,所以被告可以跟配货车商量能否送货给原告,如果配货车不同意被告也没有办法,只能原告自行把货提走。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原告钢材在被告处保管,被告保留主张仓储费用的诉权。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白山市天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小钰通过微信联系白山市恒瑞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崔春,发出购买圆钢、中板、冷板、锰钢板等钢材的要约邀请,3月7日白山市恒瑞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给出报价,合计金额为114407.81元。3月9日,白山市天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前述款项汇入白山市恒瑞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内,后者按其要求从外地进货,3月11日起货到白山。因白山市天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前拖欠货款,白山市恒瑞钢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对帐后付清欠款才能拉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月19日和3月23日,白山市恒瑞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两次在微信中通知白山市天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货。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浑江农商银行自助渠道汇兑往帐凭证、报价单、微信记录、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
原告白山市天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恒瑞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关于交货时间问题,无证据证实双方曾作出过约定。关于欠款应否另行给付问题,因原、被告间发生过多次业务往来,如有特别约定,可以另行给付,否则依一般交易习惯,收货后应及时付款,旧债偿清才能发生新的业务往来,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营造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故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货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其诉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山市天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白山市天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恩鹏
书记员:宋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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