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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齐某某、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齐某某
赵和贵(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陈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刘占清(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李磊
梁宝良

原告白某某。
被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和贵、陈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兆通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清、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二楼。
负责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梁宝良。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和贵、陈聪,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占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李磊、梁宝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本案中被告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齐某某作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万元,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已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范围内按比例赔偿。被告齐某某、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投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范围内承担80%的责任。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现就业单位的劳动合同,且已过退休年龄,故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白某某医药费12357元、护理费2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7067元的17067/(17067+68952.63+462339.6)*320000*80%元,计7967.68元。
二、被告齐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白某某剩余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9099.32(17067-7967.68)元,扣除被告齐某某已给付的7000元,剩余2099.32元;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被告齐某某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元,原告白某某负担453元,被告齐某某负担341元,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被告齐某某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本案中被告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齐某某作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万元,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已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范围内按比例赔偿。被告齐某某、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投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范围内承担80%的责任。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现就业单位的劳动合同,且已过退休年龄,故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白某某医药费12357元、护理费2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7067元的17067/(17067+68952.63+462339.6)*320000*80%元,计7967.68元。
二、被告齐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白某某剩余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9099.32(17067-7967.68)元,扣除被告齐某某已给付的7000元,剩余2099.32元;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被告齐某某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元,原告白某某负担453元,被告齐某某负担341元,被告石家庄市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被告齐某某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武晓彬
审判员:李麟
审判员:崔亚杰

书记员:石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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