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
吴欣
刘某某
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徐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原告白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欣,住定州市。
被告刘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党红欣
审判员:赵景强
审判员:李玉峰
书记员:黄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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