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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吴欣
刘某某
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徐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原告白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欣,住定州市。
被告刘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党红欣
审判员:赵景强
审判员:李玉峰

书记员:黄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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