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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白银
葛某某
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白银(系原告白某某之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葛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银、被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葛某某向原告白某某出具借款50000元的借据,经被告核实,对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对欠据的完整性有异议,并提供录音证据,该证据证实,原告白某某及其父白更善对被告葛某某曾还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表示此款是其它借款,但无证据证实,亦无其它事实反驳被告抗辩,故本院对被告还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原被告之间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某偿还原告白某某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942元,被告葛某某负担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葛某某向原告白某某出具借款50000元的借据,经被告核实,对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对欠据的完整性有异议,并提供录音证据,该证据证实,原告白某某及其父白更善对被告葛某某曾还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表示此款是其它借款,但无证据证实,亦无其它事实反驳被告抗辩,故本院对被告还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原被告之间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某偿还原告白某某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942元,被告葛某某负担628元。

审判长:石润清
审判员:李珊珊
审判员:李丽

书记员:邵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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