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局退休干部。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宝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退休干部。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秀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蔡秀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矿务局退休工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中医院护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白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白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君,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白某某、白某某、白宝珊、白秀芬、蔡秀芝、白锦因与被申请人白宝某、张淑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白某某、白某某、白宝珊、白秀芬、蔡秀芝、白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院长李德仁
书记员: 单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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