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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李某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赵勇、李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强,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勇、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于2010年7月10日与被告签定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定作方接受承揽工作成果,并验收确认,应当履行给付报酬的合同义务。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揽报酬,故应当承担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因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余款待模板安装完毕无问题后结清”,虽然原告称该模板交给被告用于秦承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于2012年12月28日通车,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确,故此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白某某模板制作费、零工费合计39301元;
二、对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周 旭 审判员 李春元 审判员 李凤蕊

书记员: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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