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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大眼与张某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大眼
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张某飞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李磊

原告白大眼。
委托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飞。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职员。
原告白大眼与被告张某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大眼委托代理人白增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某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原告白大眼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飞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大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8166.1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张某飞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201省道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201省道22公里53米时,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相刮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飞驾车逃逸。
该事故经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飞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冀A×××××号小型轿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张某飞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而且未在48小时向我公司报案,张某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我公司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的损失应当由张某飞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被告张某飞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鉴于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白大眼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白大眼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4741.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白大眼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474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白大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被告张某飞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鉴于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白大眼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白大眼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4741.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白大眼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474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白大眼负担。

审判长:李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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