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
马增辉(北京马增辉律师事务所)
核工业华东建工集团
刘宏伟(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
齐文魁(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马增辉,北京马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工集团,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齐文魁,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核工业华东建工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租赁费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由原告负担3059元,退还原告3059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核工业华东建工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租赁费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由原告负担3059元,退还原告3059元。
审判长:闫丽钗
书记员:朱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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