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台运鼎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交通路公安广场1103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860004001N
负责人熊东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德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3222790-1
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伟、李字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808210000P
负责人石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海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夫军,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江西台运鼎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夫军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某撤回对李夫军起诉。
审判长 王江永
审判员 王光磊
审判员 刘娟
书记员: 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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