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卫某
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刘某某
赵蕴卓
原告白卫某。
委托代理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赵蕴卓。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卫某诉被告赵某某、刘某某、赵蕴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郭思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