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勇敢,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秋磊,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红发,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原告白勇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从原告处批发香蕉,欠货款6万元,2015年8月2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5年春节以前偿还清,至今未付。为此起诉,请判如所求。简红发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均经营水果批发生意。被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原告香蕉货款60000元,于2015年春节以前还清。2015年的农历春节为阳历2016年2月7日。
原告白勇敢与被告简红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白勇敢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洁、尹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红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成立,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请求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时间自2016年2月8日起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简红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白勇敢货款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被告简红发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福俊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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