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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邢台县南石门镇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白某某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贞秀,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南石门镇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西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赵山虎,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豪,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某某与邢台县南石门镇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计5,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双相

书记员: 崔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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