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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白某与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计9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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